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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基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辦法
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基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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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簡化基本建設項目辦理程序,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登記備案,是指對由企業自主決策、使用自有資金、商業銀行貸款或者通過市場融資投資建設的競爭性項目,取消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并以項目登記備案證明取代項目審批文件的制度。
第三條 除下列項目仍按照基本建設管理規定進行審批外,其他項目一律實行登記備案:
(一)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的項目;
(二)基礎設施和自然壟斷性行業的項目;
(三)政府投資的項目;
(四)機關和事業單位建設的項目;
(五)利用國外貸款和國內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六)國家和省規定必須進行審批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縣以上發展計劃部門負責項目登記備案工作;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消防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以上發展計劃部門應當加強登記備案項目的監督檢查,做好項目信息的匯總、分析和公布,正確引導投資方向,為社會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六條 項目登記備案實行分級辦理。省屬項目和總投資限額以上的項目,由省發展計劃部門負責辦理;其他項目由市、縣(市、區)發展計劃部門負責辦理。
項目總投資限額由省發展計劃部門確定。
第七條 申請項目登記備案的企業,在作出投資決策后,應當向發展計劃部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和項目登記備案申請等資料;新增建設用地的,還應當提交用地預審文件。
提交的資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八條 發展計劃部門應當對申請登記備案項目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國家、省有關環境保護、土地和資源利用的規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九條 發展計劃部門自收到登記備案相關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前條規定的項目予以登記備案,并出具登記備案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項目不予登記備案,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發展計劃部門出具的登記備案證明與批復的其他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具有同等效力,企業可憑登記備案證明辦理用地、規劃、建設、消防等手續。對應當實行登記備案而未依法登記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取得登記備案證明后項目發生重大變更或者1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必須重新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原登記備案證明自然失效。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項目發生重大變更: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建設規模有較大變動的;
(四)新增用地面積超出原備案面積的;
(五)總投資額超出原備案數額30%以上的;
(六)變更建設方案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
第十三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展計劃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辦理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項目發生重大變更而未重新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登記備案證明的。
具有第(三)項情形的,發展計劃部門應當及時收回登記備案證明,并告知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 發展計劃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出具登記備案證明的;
(二)對符合規定的項目,拖延、拒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為未取得登記備案證明的項目辦理用地、規劃、建設、消防等相關手續的。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山東省基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計委,省直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省屬各大企業:
《山東省基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辦法》已經省政府第146號令發布。現將《山東省基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四年四月一日
《山東省基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46號發布的《山東省基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之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均執行《辦法》和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除《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六類項目外,其他各類基本建設項目一律實行登記備案。
第四條《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不實行登記備案的六類項目具體范圍的界定。
(一)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的項目,是指在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和省政府制定的產業政策及指導投資方向的有關文件中,規定限制和控制投資建設的項目。省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將匯集有關文件資料,不定期向社會公布。
(二)基礎設施和自然壟斷性行業的項目,是指水利、電力(含熱電聯產)、煤炭、核能、石油天然氣、礦山開采、公路、鐵路、橋梁、港口(含碼頭)、機場、通信、城市基礎設施、環境保護、風景名勝區等行業領域的建設項目。
(三)政府投資的項目,是指項目建設資金中包含財政預算內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和由上述資金提供擔保進行融資的項目。
(四)機關和事業單位建設的項目,是指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興建的各類建設項目。
(五)利用國外貸款的項目,是指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的項目。
(六)國內政策性貸款的項目,是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安排的貸款項目,各類貼息貸款項目,省基建基金等政府委托投資公司發放貸款的項目,以及政府協調金融機構安排的專項貸款項目。
第五條 項目登記備案按屬地原則實行分級管理。
省級發展計劃部門負責辦理中央駐魯和省屬企業項目的登記備案。
市級發展計劃部門負責辦理市屬企業項目的登記備案。
縣(市、區)發展計劃部門負責辦理縣(市、區)屬項目的登記備案。
無隸屬關系企業項目的登記備案,按照屬地原則,由市縣兩級發展計劃部門辦理。
第六條 國家級開發區內項目的登記備案,由開發區投資主管部門辦理,并報當地發展計劃部門備案。省級以下(含省級)開發區內項目的登記備案,由市、縣(市、區)發展計劃部門按隸屬關系辦理。
第七條 實行登記備案的項目,由企業填寫登記備案申請表,并向登記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決定項目投資建設的正式文件或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新設立企業而尚未辦理工商登記的,需出具各出資方關于項目建設的合作協議等有效文件。
(三)項目簡介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項目提交項目簡介;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項目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總投資1億元以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由具備乙級以上工程咨詢資質的咨詢機構編制。
(四)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備注:與《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的通知》(環發〔2004〕164號)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
(五)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預審文件,不需新增建設用地的,出具原有土地證明。
(六)在城市規劃區內或對城市規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由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八條 同時具備以下兩項條件的項目,可實行簡化登記備案。
(一)不需新增建設用地的。
(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布的《建設項目分類管理名錄》(第一批)規定的第三類“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第九條 實行簡化登記備案的項目,由企業填寫登記備案(簡化)申請表,并向登記備案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決定項目投資建設的正式文件或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三)原有土地證明。
(四)項目簡介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具體要求同第七條。
第十條 登記備案機關根據《辦法》的規定對企業報送的登記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并在自收到企業相關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
對符合規定的項目,予以登記備案并出具登記備案證明;
對不符合規定的項目,不予登記備案,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資料不齊全或有誤的,將需要補充改正的材料內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登記備案項目實行全省統一編碼,具體編碼方法按附件執行。
第十二條 登記備案證明由省發展計劃部門統一印制。
第十三條 為便于重大項目的信息匯集和宏觀管理,對登記備案的項目實行上級備案制。
市、縣(市、區)和國家開發區登記備案機關出具的總投資5億元以上項目的登記備案證明,在10日內將副本抄報省發展計劃部門。
縣(市、區)出具的總投資2億元以上項目的登記備案證明,在10日內將副本抄報市發展計劃部門。
第十四條 凡實行登記備案的項目,不再辦理投資許可證。
第十五條 項目發生重大變更的界定。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是指項目建設地點在縣(市、區)域間發生變化的。
(二)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是指主要產品發生變更、主要建筑物及構筑物面積超過或低于原登記備案面積30%的。
(三)建設規模有較大變動是指年生產規模超過或低于原登記備案額30%的。
(四)變更建設方案可能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是指變更建設方案后,按照環境保護分類管理的規定,項目由原登記時對環境可能造成輕度影響或影響很小的二、三類,變更為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一類,按有關規定必須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第十六條 已辦理登記備案的項目,項目法人發生變更的,需重新辦理項目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 已辦理登記備案的項目,因資金來源和建設內容等發生變化導致項目性質發生改變,因而不屬于登記備案項目范圍的,應按規定程序重新進行審批。
第十八條 登記備案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完工后;應填寫項目竣工情況表,及時向登記備案機關報送完工情況。
第十九條 按《辦法》規定應當實行登記備案的項目,因特殊原因需審批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發展計劃部門審查同意,可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在企業申請報批時,登記備案機關應向企業履行告知義務。
第二十條 提供虛假資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騙取登記備案證明的,由負責管轄的登記備案機關依據《辦法》進行處罰,取消其登記備案證明,并處2-3萬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或項目發生重大變更而未重新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由負責管轄的登記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予改正的,登記備案機關依據《辦法》進行處罰。其中,應辦理而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可處1-2萬元罰款;項目發生重大變更而未重新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登記備案機關實施處罰時,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 登記備案機關對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企業,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 登記備案主管部門應當對登記備案項目進行規范管理,并為企業提供高效服務。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加強對登記備案項目的宏觀指導和監督管理,及時匯總、分析和發布項目信息,正確引導投資方向。
第二十五條 登記備案機關進行項目登記備案管理及行政監督時,不得向任何企業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 登記備案機關及有關責任人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對符合規定的項目,拖延、拒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或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出具登記備案證明的,登記備案主管部門將責令限期改正,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